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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围绕着典史职位的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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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侵权案件

“具告状人周让仙,本案苦主周士道之父。家住本邑李家庄。年35岁。

呈为小的儿子于本庄李富贵家羊圈被羊圈顶棚木板击伤花费巨资疗伤之情事。

小的儿子年方10岁,平日不受简束,性嬉恶学,小的常持棍棒追逐之,无外乎劝学归正也。士道每每于李富贵家某处羊圈躲避。因该处羊圈天棚某处木板冻裂,李富贵不尝修葺之,加之天雨滂沱,士道不慎触碰支柱而木板坠之,击伤士道,并花去巨额疗伤资费若干。

小的查本朝律例,本案当用“赎铜入杀伤之家”也。若李家驳曰本条仅得用于蓄养牲畜、牛马骤驰伤人及庸医杀伤人,而小的诉请为悬挂之物伤人,不在此例。

小的辩称:因律例条文之限,不可囊括万千之种种,唯有举一例而避无限之穷尽也。律例也许类推而适用之。如此故,“赎铜入杀伤之家”应推而准用之。

若李家驳曰羊圈乃其私有,故士道非其邀访之客,也非若酒肆食肆之宾客,故其无须顾虑士道身之安危也。且屋瓦木板非蓄养之动物,乃静态之物,不可类推而适用也。

小的辩称:虽屋瓦木板非蓄养之动物,然若李家诚然知有访客,其必担有修葺完善规避风险之发生之责也。动态则不得操危及来客身体之安全之责,静态则负有修葺凡有危及来客身体之安全之瑕疵之责也。

若李家驳曰其尝告知士道此处之风险,可免于责任。

小的辩称:据小的委托之人严肃先生查考先进之邦国之律例,告知之责乃为其次,次于勤勉修葺使来客无身体之危险之虞之责也。虽该处木板瑕疵为显而易见,常人如士道亦能辨之认之,然十岁之小儿如士道者其心智水平,不可谓其可知悬挂之木板一旦坠落可击伤之情事也。故李家告知该处瑕疵,不能免其勤勉修葺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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